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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个人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升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79号)、《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整合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7号)、《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函〔2019〕13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20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原则
(一)应保尽保原则。除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外,全省城乡居民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
(二)年度参保原则。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实行年度缴费,年度享受待遇。
(三)不重复参保原则。全省城乡居民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种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得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
(四)责权对等原则。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或家庭成员,必须履行“按照中省确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责任,才能取得相应年份医疗费用报销的权利。不履行参保责任者不能享受待遇。
(五)税务征缴原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14号)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参保缴费对象
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原则上在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取得居住证)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具有我省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省居住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非从业居民,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取得居住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我省城乡户籍的人员,提供我省统筹地区居住证和户籍地参保凭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我省城乡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的也可在统筹区域参保。
(二)统筹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专、技校学生,统一参加学校所在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由学校统一组织,提供集体户口簿(卡)、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原则上整体参保。
(三)统筹区内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自动退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上述三、四、五条涉及的人员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七)新生儿出生当年以自然人身份随母进行参保登记,当年不缴费,享受出生当年的医保待遇。次年起以自然人身份参保缴费。
(八)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九)参保居民年度内被统筹地区以外大中专院校技校录取、参军或就业的学生以及参保年度内稳定就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三、征缴时间
2020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原则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2月底。
凡在规定缴费时间内自愿参保并按照当年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足额缴费的参保个人,即取得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资格并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四、参保个人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及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中省规定标准执行。2020年度,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对象均执行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按250元/人征收。
(二)资助参保。医疗救助资金对特困人员(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贫困重度残疾人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各市确定。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由财政给予定额补助,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定额补贴,市县财政补贴标准由市县自行确定。补贴后剩余部分由贫困人口自己缴纳。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 号)要求,对持居住证参保的,个人按居住证所在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参保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基金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按时足额征收个人应缴费款。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及时做好专户管理账务核算及资金拨付等工作。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保障,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保障、略有结余”的原则,科学合理设计待遇保障方案,保证待遇正常支付。各级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有序协调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征缴工作。
(二)加强工作衔接。省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征缴政策制订和征缴工作的指导、督办与协调。市(区)、县级医保部门要及时将现有参保基础数据信息提供给税务部门,配合做好征缴工作。同时,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信息进行参保登记和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享受。税务部门要会同医保部门研究制定征缴工作细则,积极与民政、卫健、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加强沟通对接,在集中征缴费期前,由相关部门按时准确提供各部门相关管理对象征缴标准、基础信息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不断完善、统一、规范征缴信息数据,及时将缴费信息(电子数据)传递给医疗保障部门。市(区)、县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年度征缴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2020年度个人筹资任务如期完成。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12日